此前,一些地区的公办学校打着“名校办民校”的幌子,纷纷办起了民办学校:有的直接办在原校园内,同一所学校,两种办学体制,两套收费标准;有的租用废弃工厂或学校等,稍加改造后挂牌招生;有些学校因经济状况较好,重新审批一块土地,另起炉灶,建设一所高标准的民校;有些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由,改制为民办学校。
这些所谓的民办学校,实为“校中校”,与一般意义上的民办学校有本质区别。首先,校内教师身份复杂。教师大多来自于原公办学校,且是原公办学校的骨干教师,还有一些是从本地其他学校招聘的优秀教师,这些教师均由当地财政发放工资,只有很小一部分教师由民办学校招聘。其次,财务不独立。民办学校收取的所有费用都由公办学校统一管理、统一使用。
说到底,这类民办学校实为“假民校”,其目的是盈利。因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几乎都是原公办学校优秀教师,教学质量高,名声好,再加上优越的办学条件,这类学校虽然收费很高,但却受到家长的追捧。
值得注意的是,这类民办学校不仅稀释了公办学校优质的教育资源,冲淡了名校优秀师资,还通过“掐尖”招生破坏了区域教育生态,造成教育起点和教育过程的不公平。同时,这类民办学校还可能因为财务管理混乱,滋生教育腐败。
为规范民办学校设立,《条例》第七条明确指出:“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,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。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。”这一规定旨在终止一些地区存在的“校中校”现象,斩断“名校”和“民校”之间的利益链条,重建区域教育生态。那么,这一政策落地后,原有的义务教育名校举办的“校中校”何去何从?笔者认为,可采取以下途径加以解决:
一是按照“六独立”要求,责成这类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限期脱钩。《条例》明确要求:“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,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、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,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,独立招生,独立颁发学业证书。”也就是说,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,应当实现“独立法人、独立校园、独立教师队伍、独立核算、独立招生、独立颁发学业证书”六个方面的独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