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诈骗案件。这起案件的判决,最大的亮点不是“实施犯罪的人”判处了多少年徒刑。而在于“出租微信号的人”,仅仅因为“出租微信号”也被判处了徒刑。
随着网络诈骗手段的不断翻新,如今在网络上出现了“求租微信号”的生意,一些人为了利用他人的微信号从事犯罪活动,开始搜集他人的微信号。面对“轻轻松松就能赚钱”的承诺,“彭刚”们,没有经受得住诱惑,将自己的微信号租赁给了不法人员。当然,把微信号的密码等信息交付给不法人员的同时,他们也获得了不当利益。虽然有的时候,并不是“违法广告”里承诺的那样,一天给100元到130元不等。可是,即便一天只给几十块钱,对于他们来说也是“天上掉馅饼”的事情,只不过这天上“掉馅饼”的同时,也“掉下了陷阱”。因为你的微信号是在帮助不法人员实施犯罪。
有人认为,犯罪的主体并非是“出租微信号的人”,他们只是提供了自己的微信号,并没有参与犯罪。而实际上不然,这种“租赁微信号”,尤其是提供给不法人员的性质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。为虎作伥,成为不法人员的帮凶,理应受到处罚。
眼下,全国各地都在打击“出租银行卡”的行为,为的就是斩断不法人员的“左膀右臂”。性质是一样的,“出租微信号”也是在为犯罪提供帮助。“出租微信号”其实和“出借身份证”性质差不多,最终害的都会是自己,因为微信号在注册的时候就是“实名制”的,相当于借助了你的信息实施诈骗。
当然,对于微信号的运营商来说,也是需要反思的:为何微信号可以轻松租赁,为何能够轻轻松松发布不发信息,不法信息拦截系统是不是该升级了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