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术环境急需净化,北大此举理应获得支持,不过在笔者看来,倒也没有必要过分夸大其示范效应。与常见的抄袭纠纷相比,于艳茹事件有两个明显不同的特征。其一,于艳茹论文的大量内容系对国外论文的直接翻译,抄袭手法太过明显;其二,于艳茹抄袭事件首先是被其论文发表的学术期刊《国际新闻界》率先公开,并被给予包括通报所在单位等在内的三项处罚。换言之,在处理于艳茹抄袭问题上,北大必须回应。忽略了这些前提条件和个案因素而为其此次处理方式简单叫好,多少有失严谨。
当然,这并不是说北大不重视对学术抄袭的处理,相反笔者相信每所正直的大学都会对抄袭深恶痛绝,但为何很多抄袭事件却一拖再拖、最终不了了之呢?不排除某些大学存在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的心理,因为担心影响学校声誉而不愿意承认抄袭,但更普遍的原因在于,鉴定抄袭本就是件学术层面的事情。且不说严谨的调查耗时耗力,需要众多专家参与,一旦调查结论有利于涉事嫌疑人,更是很难让举报方乃至社会舆论信服。耗时耗力可能还得不到承认,面对抄袭举报,大学选择装聋作哑也就不难理解了。
有鉴于此,要想真正净化学术生态,刹住学术抄袭之风,最关键的是要对现行的学术不端鉴定机制进行改革。当相关举报出现,要改变目前由大学或学术机构内部调查并给出处罚意见的常见做法,而应该把调查鉴定的权力转移到权威独立的第三方机构。某种程度上,这很类似医疗事故鉴定——鉴定过程不是由医疗机构自己主持,而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,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。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大学从不敢调查、不愿调查学术抄袭的怪圈中解脱出来,另一方面,也迫使大学不得不对被认定为抄袭的当事人作出处罚。
回到于艳茹事件中,如果没有《国际新闻界》对其论文抄袭行为调查确认在先,北大是否会像现在这样做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处罚,我们不得而知。但是很显然,《国际新闻界》的行为客观上推动了这一事件的发展。在某种意义上,《国际新闻界》此次承担的正是第三方机构的作用,尽管在这起事件中,它并不是真正的第三方。我们所说的第三方,应该更加独立、权威,最好是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下独立开展工作的专业性机构。